公司申請中止工傷認定情形有哪些?
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工傷認定標準賠償程式及法律規定是什麼,一般情況下在發生意外事故之後要及時的向有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在認定之後才能進行辦理相關賠償的事項,在工傷認定的時候也有終止的情況就要依據法規來進行終止工傷認定,那公司申請中止工傷認定情形有哪些?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哪些情況下應當中止工傷認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2、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3、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二、工傷認定的流程
1、工傷的認定: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1996)規定,職工由於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而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工傷認定程式: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延長30日。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職工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後報送。企業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
勞動行政部門接到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應當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不超過30日。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後,恢復工傷認定程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在不承認工傷的時候,需要提供證據證明不是工傷,否則第三方將要涉入調查。但是有時候會出現工傷認定終止的情況,一般是如果出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著很大的糾紛爭議的情況下要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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