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工傷認定舉證書是什麼
工傷認定舉證書是什麼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工傷認定舉證材料包括哪些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及勞動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5條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表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表統一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
二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勞動關係證明材料是勞動保障部門確定物件資格的憑證。規範的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是勞動合同,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定憑證。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個體工商戶未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為了保護這些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關係證明材料包括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據此,職工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領取勞動報酬的證明、單位同事的證明等。
三是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鑑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對於醫療診斷證明需要把握兩點:
(1)出具診斷證明的醫療機構,一般情況下,應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非協議醫療機構(例如對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實施急救的醫療機構)。
(2)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的,應是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的,應是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或者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
工傷認定的時限是多久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一般為企業註冊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出情況,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適當延長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注意:這裡勞動者沒有延長申請時限權利,也沒有沒有中斷、中止的法律情形),過了1年申請期限,勞動行政部門將不予以受理工傷申請。除非所在單位願意協商此事,否則很難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賠償。
工傷不是自己確定的,如果是工傷那麼所有的費用都是用人單位進行支付,如果不是所有的費用都是個人進行承擔。工傷不但需要賠償醫療費,情節比較嚴重還需要賠償傷殘費,傷殘費是根據傷殘鑑定報告進行決定的,傷殘鑑定報告需要到專業機構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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