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問題時要通過相關法律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主體資格、合同效力等內容進行審查,結合案件證據,以及具體事實,相信糾紛會得到妥善解決。具有如下所述:
隨著我國建築業競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越來越多,人民法院遇到的此類糾紛也越來越複雜,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首先要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一個清楚的認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1、主體資格。
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准 是否列入投資計劃 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進行了招標等。要注意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
2、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三類情形,同時要結合《民法典》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審查合同效力。
3、合同無效的後果。
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援。
4、合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發包人在承包人非法轉包、分包、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等四種情形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承包人在發包人不支付工程價款等三類情形下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情形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綜合上述,著施工合同糾紛越來越多,人民法院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問題時,要通過相關法律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主體資格、合同效力等內容進行審查,結合案件證據,以及具體事實,相信糾紛會得到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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