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職業病的情形不屬於工傷
一、患職業病的情形不屬於工傷嗎
職業病屬於工傷。
根據我國2011年1月1日實行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一般包括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業病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以上四個條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均不能認定職工構成職業病。
要注意,職業病是《工傷保險條例》覆蓋範圍內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所患的職業病。只有《工傷保險條例》覆蓋範圍內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患職業病的,才能認定為工傷,才能享受工傷待遇。但是該職工所在單位不在《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範圍內,那麼該職工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種情況下又該如何處理呢?可以參考《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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