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工傷認定複議後怎麼辦?
發生工傷只有在做了相關工傷認定後才能申請相關賠償。可是,在某些情況下會出現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果不認同的情況。這時候就需要進行工傷認定行政複議。那麼,我們在工傷認定複議後怎麼辦?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工傷認定行政複議是什麼?
工傷行政複議是工傷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工傷認定或者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工傷認定行政複議的條件
在你申請工傷行政複議之前,先看下是否滿足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
(一)該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
只有具體行政行為才能提起行政複議。如果是民事行為,則只能過民事糾紛解決渠道處理,比如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等;如果是犯罪行為,則應當通過刑事審判處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下列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1)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為政府機關,其什對具體當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
(2)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現定設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可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是法律直接授權其從事公共管理職能的機構,其作出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決定也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範疇。
(二)法律允許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行政複議。
並不是所有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但是,對於一般的涉及公民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允許申請行政複議。對工傷認定不服或者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三、工傷認定複議後怎麼辦?
經治療,病情穩定或者出院時,存在傷殘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然後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按照傷殘等級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沒有傷殘的,就享受醫療費報銷和停工留薪待遇。如果你們對複議結果還不滿意可以申訴,這就是工傷認定後複議的結果出來後的辦法。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說,工傷行政複議是一種糾錯機制,有利於工傷認定結果的準確,更有利於誠信政府的建設。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繼續閱讀下方延伸部分內容,尋求必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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