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什麼?
一、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什麼?
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認定申請、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的材料以及醫院的診斷證明等材料。具體材料如下是:
(一)員工這一次所受工傷的一個相關的認定申請表;
(二)員工與所在的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這裡包括了沒有簽署過勞動合同的一個事實勞動關係)的相關的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三)員工應該給出於工傷相關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由於長期工作所產生的職業病的一份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一份關於職業病診斷的相關的鑑定書)。
在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上面應該要寫清楚這一次工傷事故發生的一個時間、地具體點、發生的原因以及這個員工所受傷害的程度等等著一些基本情況。
假如員工所提供的工傷認定的相關材料是不夠完整的,相關的主管社會保險的行政部門應該通過書面的形式一次性的通知這個工傷認定的申請人還需要再進行補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依照相關的要求將所需正材料全部補齊之後,主管社會保險的相關的行政部門應該進行受理。作出是不是工傷這一個認定的判斷是需要通過有關的司法機關或者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對於這一起事件的結論來作為依據的,在有關的司法機關或者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還沒有做出結論的這一段時間裡面,作出相關的工傷認定判斷的時間期限應該進行中止。
二、沒有勞動合同怎麼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即勞動者應當提供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認定條件的證據,首先勞動者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事故中受到了傷害,再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工傷事故是在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的,最後應當提供勞動者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需要個人提供的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工資報酬的領取證明包括銀行卡、工資條,用人單位發放的可以證明身份的工作證、服務證、胸卡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的“登記表”、“報名表”等,考勤記錄,工作紀律,或者是工友、同事的書面證明。職工不需要提供上述全部材料,但至少必須提供一種材料,供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存在勞動關係。
《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即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提供證據證明職工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巧條規定的情況,不應當認定為工傷;同時還規定了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做出工傷認定。
雖然通常情形下,只有認定者能夠提供勞動合同等材料,工傷認定機構才會受理工傷認定的請求。但是根據以上資訊可以知道,若是不能提交勞動合同,有其他的材料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此時認定機構也是需要限期得到認定的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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