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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單位不賠償標準怎麼辦?

工傷認定單位不賠償標準怎麼辦?

勞動者在工作中遭遇工傷事故,本就會對其身體造成一定傷害,如果工傷較重導致殘疾的,還可能影響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職工因工受傷獲得工傷賠償是理所當然、也是受法律保護的權益,但在實際中,往往有些缺乏社會責任感和法律意識的用人單位,採取各種手段對職工的工傷賠償少支付、拖延支付,甚至不支付,那麼,工傷認定單位不賠償標準怎麼辦呢?

先收集證據材料,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不服的時候到法院起訴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七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綜上所述,關於工傷認定單位不賠償標準怎麼辦的問題,勞動者應首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在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可以請求勞動部門進行調解,如果經調解依然不能達成合意,就只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了,如果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後用人單位還是不執行,那麼,勞動者可以依法向法院進行訴訟請求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