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是否要有勞動關係
一、工傷認定是否要有勞動關係
申請工傷認定要具有勞動關係。根據法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這一規定說明,勞動關係是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缺乏這個前提條件,則不能進行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特殊例外情況: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載151號判決認為,在非法分包和分包的情況之下,僱主對僱員的工傷保險責任並非基於勞動關係的存在。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將承包業務分包或者轉包給不具備用人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非法轉包或者轉包的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件,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工傷認定後下一步程式怎麼走?
1、工傷認定下來後,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同時,工傷治療康復期間的工資按原待遇支付,工傷治療期間所需的護工也由用人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按照當地標準發放;
2、傷情穩定後,申請鑑定工傷等級,然後依據傷殘等級向單位申請傷殘賠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肯定沒有人希望自己在工作過程中受傷,但往往總是會出現一些意外,不管是因為自己不小心導致受傷的,還是因為第三人原因從而造成了人身傷害。我們並不能因為是發生在工作期間,就一口咬定屬於工傷。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是否屬於工傷還需要專門的部門做出認定才行,不能由用人單位或受傷勞動者自己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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