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糾紛如何進行調解
勞動仲裁機構對工傷糾紛的調解流程並無明確規定,但調解應在查明案情、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二、發生工傷糾紛後應該怎麼處理?
1、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認定報告出來,工傷職工治療結束出院後,向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鑑定。
3、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協商工傷賠償,如果無法達成一致賠償意見,工傷職工可以向事故發生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工傷賠償;
4、雙方提供證據,經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後,按裁決書執行;
5、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裁決書的工傷賠償,工傷職工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工傷賠償。
三、工傷賠償糾紛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不管是工傷糾紛還是其他的勞動爭議,仲裁庭在出具仲裁裁決書之前都會先調解處理,我在仲裁庭的調解下勞資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書經勞資雙方簽收以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出具的調解書屬於法律文書,是必須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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