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死亡賠償多久?
一、建築工地死亡賠償多久?
1、建築工地死亡可能賠償二十五年,也有可能賠償五年等其他的年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3、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二、工地死亡賠償義務人是誰?
1、在工地上出了事故,應由施工單位或者施工者負責。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2、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工地工傷事故,勞動者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
(1)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2)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5)其他。
職員若是在工地上工作期間死亡,那麼工地一般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獲得的賠償專案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根據規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年限最高為二十五年。當然,具體的賠償年限,需要結合死者的年齡來確定,賠償費用與當地的人均收入等因素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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