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工傷賠償的申請流程有哪些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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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的流程有哪些
工傷賠償的法定程式:1、工傷認定:從單位或個人申請之日起算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
2、勞動能力鑑定:經過治療傷情穩定後才能做鑑定,一般要在3-6個月左右,自申請鑑定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
3、工傷賠償:勞動部門稽核要一個月左右。
這樣算起來,從單位或個人申請之日起算,一年左右的時間可以拿到工傷賠償。但是,如果在哪個程式上發生爭議,就難說了。發生爭議就可能要走仲裁和訴訟程式,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一個工傷案子耗時幾年的都有。正常的工傷賠償三個程式都不需要花錢(涉及訴訟會有10元的案件受理費)。需要仲裁,或者走訴訟程式,自己難以處理要請律師,要付律師費,但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專案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專案、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五條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情況、收集證據。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事實及因果關係有爭議的,賠償委員會可以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並可以進行質證。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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