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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工傷不能報嗎,有哪些規定

一、未滿十八工傷不能報嗎,有哪些規定

未滿十八工傷不能報嗎,有哪些規定

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員工可以參加工傷保險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在我國禁止使用16週歲以下的童工,但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公民,可以從事一些與他能力相符的工作,可以依法與單位建立合法勞動關係,並依法必須參加工傷保險。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勞動法》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患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的死亡、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親屬必要的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康復、社會康復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職工在發生工傷後,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依法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其中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傷職工應依照勞動能力鑑定部門出具的傷殘鑑定,享受不同等級的工傷待遇。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工傷保險條例》中針對工傷保險費繳納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應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個人不繳納。以北京市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0.2%-2%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

在我國受到工傷傷害的當事人應積極的辦理這類工傷賠償,保護自身的勞動權益進行辦理。如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勞動者可以舉報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辦理,處罰這類違法的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標籤:工傷 未滿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