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傷鑑定如何處理?
一、不服工傷鑑定如何處理?
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的,不服一方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處理的結果還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經過了仲裁之後仍然無法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民事訴訟。在提起民事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工傷鑑定在哪個部門去鑑定的
工傷鑑定要去當地的勞動局裡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如果經過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認定申請人達到工傷標準的,那麼申請人就可以找工傷保險基金會和用人單位來進行賠償,具體的賠償根據工傷鑑定出來的傷殘等級來確定,如果雙方對工傷鑑定結果有異議的,那麼也可以申請進行二次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進行工傷鑑定,需要兩個前提條件,第一,被認定為工傷;第二、病情相對穩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滿。所以,不同傷情,可以進行工傷鑑定的時間是不一樣的,而且不完全取決於傷情恢復的情況。只有兩個條件都具備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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