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聾職業病鑑定標準是什麼?
一、噪聲聾職業病鑑定標準是什麼?
噪聲聾職業病鑑定標準是按照損失的聽力鑑定的。具體情況如下:
10級:雙耳聽力損失大於26db,或者一耳大於56db,即為10級(最輕)。
9級: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8級: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7級:雙耳聽力損失≥56db;
6級:雙耳聽力損失≥71db;
5級:雙耳聽力損失≥81 db;
4級:雙耳聽力損失≥91db。
二、申請職業性噪聲聾診斷需要的材料有什麼
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應提交申請書、本人健康損害證明、用人單位提供的職業史證明等。職業史證明的內容應從開始接觸噪聲作業的時間算起,儘可能包括工種、工齡、接觸噪聲方式或操作特點、每日或每月的接觸時間、是否連續接觸噪聲、作業場所的環境條件、降噪設施及其效果、歷年作業場所噪聲檢測資料、個體防護等。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
三、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相關資料怎麼辦
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鑑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資訊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
勞動者不能提供職業史證明的,可提交勞動關係證明材料作為佐證。勞動關係證明應當以勞動合同、勞動關係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以及用人單位自認的材料為依據。
對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已經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如果用人單位否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勞動者提供以下任何一種憑證並經過勞動部門認定,職業病診斷機構都可以作為職業性噪聲聾診斷的依據:
能夠證明勞動用工關係的資料,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資支付花名冊)、交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記錄等;能夠表明勞動者身份的資料, 如“身份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等證件;能夠證明用工招用關係的資料,如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以及3人以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在司法實踐中,職工如果是因為職業的原因而使得聽力收到了影響的話,可以到專業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需要在準備好相關的鑑定材料以後,配合鑑定機構對自己的聽力進行鑑定,如果達到了一定的標準就可以認定為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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