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是怎樣的
一、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如何報告?
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瞞報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有哪些後果?
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是根據傷亡人數及直接損失金額劃分的,從一般事故到特別重大事故不等。不同的事故等級對應的應急措施也不一樣,職工傷亡事故發生後,企業負責人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情況,並積極搶救傷者,保護好現場。對於瞞報、漏報的行為,企業負責人要承擔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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