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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高溫補貼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蘭州高溫補貼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高溫補貼就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不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人社部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高溫津貼的發放是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的,在每年6月—9月發放。符合發放範圍和條件的勞動者未領到高溫津貼,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反映情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權。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人對溫度的承受範圍是有限的,在過高或者過低的溫度之下進行實物的操作對於人來說都是不可取的現象,那麼在我國的相關規定之中,高溫崗位津貼補助屬於法定要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執行。

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物件是符合發放條件的職工。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單位發放高溫津貼不僅不與高溫下的勞動強度掛鉤,甚至完全按照“級別”、“編制”發放。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用工單位負責員工的考勤和防暑降溫等工作,因此由用工單位支付也比較合理。但是對於這個問題,最好在用工三方的相關協議中約定清楚,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執行。但不能因為用工和用人單位的相互推諉,造成這些員工的高溫津貼無從落實。

所以說,對於公司來說,如果是有員工需要在高溫地下進行工作的話,我們也應該做出相應的預防措施,並且以經濟獎勵的形式來獎勵員工為公司做出相應付出的行為,這樣一來,員工才會更加的衷心於公司。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綜上所述,國家的高溫補貼政策當中規定了高溫補貼的發放條件和夏季其他一系列員工可以享受得到的高溫福利待遇。而具體的發放標準要以本省的政策為準,國家的高溫補貼政策當中要求夏季員工要正常享受得到高溫假,高溫補貼和企業必備的一些防暑降溫的藥物、飲料等。

標籤:蘭州 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