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23年高溫補貼的政策規定是什麼?
海南發放時間: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間;發放標準: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具體的高溫津貼制度。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從事露天崗位工作及工作場所溫度在33℃及以上的人員高溫津貼屬於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最高面臨1萬元罰款;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剋扣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
此外,勞動者還可以向社保、安監等部門舉報,由相關部門採取責令用人單位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臺主管部分所屬氣象站向公眾釋出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的天氣。
2、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一下時,各單位安排員工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且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
4、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不含37℃)以下時,各單位應採取輪換作業制,縮短員工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員工加班。
根據規定,如果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此外,單位還應該向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應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管轄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稱用人單位。23號文明確,雖然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主體是企業,但是“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個體工商戶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國小、中學、大學,民辦醫院、療養院,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民辦福利院等。
國家對於在高溫環境下工作人員,要求企業發放高溫補貼,這是對於高溫環境下工作人員的一種補償性福利。一般來講,在高溫特別是夏日裡工作特別是體力活,很容易中暑。海南高溫補貼發放的標準是從每年的4月到10月,發放數額是每人每天10元。如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中暑或者其他因為高溫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可以申請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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