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和開除的區別
1.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類別、審批時效不同。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除名和違紀辭退屬於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因此對它們沒有具體的審批時效規定,但原則要求應對犯錯誤職工及時進行處理,不得無故拖延處理時間。
2.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
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①被判刑併入監服刑的;
②二次勞教被登出城市戶口的;
③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④嚴重犯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除名僅適用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教育不改,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按自然年度計算)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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