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債離婚淨身出戶,算不算轉移共同財產?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3.21W
律師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您和對方對於離婚的意願、撫養權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意願無異議,可以前往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協議離婚,雙方可以通過協議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案,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約定財產均歸一方所有。
雙方也可以約定債務歸一方承擔或者雙方共同承擔。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雙方婚內為了購買房屋借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
但是如果雙方已有明確約定該貸款屬於一方個人債務的情況除外。
如果一方的欠債確係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即使雙方離婚時已經約定了債務承擔,債權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可以向夫妻雙方主張清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您和對方對於離婚的意願、撫養權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意願無異議,可以前往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協議離婚,雙方可以通過協議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案,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約定財產均歸一方所有。
雙方也可以約定債務歸一方承擔或者雙方共同承擔。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雙方婚內為了購買房屋借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
但是如果雙方已有明確約定該貸款屬於一方個人債務的情況除外。
如果一方的欠債確係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即使雙方離婚時已經約定了債務承擔,債權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可以向夫妻雙方主張清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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