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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代替行使探望權

不能。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的權利屬於人身權利,是專屬權利。依據民事權利原理,人身權利不能轉讓,而且應親自行使。探望權的行使主體只能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可否代替行使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