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權如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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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樓不斷聳立的今天,建築物的高度和密度都在逐年上漲。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和工人都是隨處可見的行業和公民。同時建築工程施工工作也是糾紛高發的一個行業,因為建設工程施工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安全性、技術性等,使得在發生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後管轄權的確定成為實踐操作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
一、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的最新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8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確定
1、也就是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2、《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三款在此基礎上予以明確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即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1、《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當事人,只能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不能約定其他法院管轄,否則約定無效。
綜上所述,就建築是施工合同糾紛發生之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會涉及到施工合同的認定,管轄的法院等方面的問題。可以根據最新的有關建築施工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找到解決的答案。在具體糾紛發生後,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專業性很強,因此建議諮詢相關專業律師,已得到及時合理的解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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