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有什麼?
生活中無論是我們買各種器物或者是各種建築工程,產品或者工程說明書上都會有涉及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問題,我們從一些法制節目或者新聞報道中也多多少少會看到一些這方面的問題糾紛,究其原因還是對質保期和保修期的有關含義沒有清楚的認識,有時候很容易就把兩者混為一談,矛盾也就伴隨著產生。那麼建築工程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是什麼呢?本站小編為你詳細解答。
建築工程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有什麼?
一、依據和性質不同
質量保修期的概念來源於國務院釋出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質量保修期在《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確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質保期來源於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質保期可由承、發包雙方在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自主約定,而僅僅是規定了約定的質保期不得超過24個月。
二、質保期與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質保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而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質保期與保修期的起算時間不同
質保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而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四、當事人對於質保期和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質保期的期限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只要不超過24個月即可。而工程建設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規定,即為做法定保修期限。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法定保修期限,否則,約定無效,仍然應當按照法定保修期限的規定執行。但是,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高於法定保修期限的,該約定有效,應當以約定的保修期限為準。
五、與質量保證金的關聯不同
質保期也是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質保期屆滿,如果沒有質量問題或發生承包人維修事宜,發包人應當無息返還質量保證金,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然而,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與工程保修期沒有關係。
六、期滿的效力不同
質量保修期屆滿,承包人的保修義務完成並消滅。關於質保期,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檔案》規定,質保期屆滿,僅是承包人承擔該期限內出現的所有缺陷修復義務的消滅,但不排除其承擔該期限期滿後,根據法律規定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質保期限屆滿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質量保修義務。
工程質量保修期和質保期的有關規定都具有相應的管理條例約束,保修期和質保期的時間也有明確的規定,而且兩者在起始的時間上也有很大的差別,對於承包方和發包方而言又會因不同的規定而承擔不同的後果,也就是保修期和質保期間擁有截然不同的法律效力,對於建築工程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我們一定要有清楚認識,都能維護好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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