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監護人和撫養權如何區分?
一、小孩監護人和撫養權如何區分?
要區分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有監護權並不代表有撫養權,夫妻離異之後,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受影響,因為,父母對子女的親權、監護權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係解除的影響,而在我代理的這個案件中,父母離異之後爭奪的是子女的撫養權而不是監護權,因為,監護權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沒有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對未成年子女都擁有法定監護權。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是自然權利,屬於親權的一部分,與由誰撫養沒有法律邏輯關係。也就是說喪失撫養權的一方仍然對子女擁有法定監護權。
而探視權也屬於親權的一種,屬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權利,不可能因為離婚而自然喪失,只有法院才能因為父母對子女的犯罪、虐待等行為,剝奪父母對子女的親權,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剝奪父母對子女的親權。
實際撫養子女的一方委託自己的父母對子女進行撫養和代行監護,如果有利於子女的教育和發展是合法的,但是,在撫養子女過程中,沒有撫養權的一方發現撫養條件發生了不利於子女的教育和個性發展的因素,這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變更撫養權的訴訟。同時,撫養權糾紛不影響父母親權的存在和實施(監護權和探視權等)。撫養權變更之訴在民事訴訟法中沒有關於管轄的規定,一般實踐中直接適用了原告就被告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中,突然出現了這樣的規定:10、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實這一條,就已經不是再是我這個案件所涉及到的關係了,監護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一種與特定人身相聯絡而又不具有財產內容的一項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監護。人身監護權是保護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權利,如住所決定權,懲戒權,身份行為和民事行為的代理權,同意權等。財產監護權則是為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護管理未成年財產的權利,如處分使用,收益權等。
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主體可以是父母,當然也可是父母以外的人,如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是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監護權的變更的前提有三種情況: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例如,無生活來源,失去勞動能力,智力有障礙。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如有經濟能力,但不支付,對未成年人生活,學習,成長不管不問。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有的未成年人由於發生了不可預料的事情,從而失去了監護人等。
二、可以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的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體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變更撫養權,應該是在有監護、撫養權的權利人之間變更。
孩子在未成年期間應當得到監護人的照顧,撫養權最好在孩子的生父生母手中,幫助孩子正常成長。但是總會有特殊情況,孩子的成年也只能在有效的環境中,進行有效的教育,撫養人應當儘量給予孩子健康的價值觀和世界觀,促進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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