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撫養權代理詞的製作要點是什麼
一、小孩撫養權代理詞的製作要點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原告代理詞格式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3)前言:簡要說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許可權範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
2、正文。
(1)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
(2)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3)訴訟程式。
(4)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
(5)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度。
3、尾部。
二、代理詞由那幾部分組成?
代理詞無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體通用的文章結構,一般的代理詞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首部
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等,使聽眾一開始就瞭解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
2、序言
序言亦即開場白,要儘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
序言包括:
(1)說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託和受指派,擔任本案當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說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後進行工作的情況,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閱案卷、調查瞭解案情等;
三、撫養權歸屬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事實上,小孩撫養權的代理詞也就是一般的民事代理詞,我國法律上並沒有統一的規定民事代理詞的具體格式,但這種要點也就是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則三個部分,但代理詞都是由代理人自己來寫的。如果爭取小孩撫養權的代理人連最基本的代理詞都不會製作,那自己是應該考慮換一位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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