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都享有什麼權利?
一、監護權都享有什麼權利
1、人身監護權
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
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
(2)交還請求權。
當未成年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
未成年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
(4)撫養義務。
這一義務源於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如果是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民法通則》規定不承擔此項賠償義務。
2、財產監護權
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
其主要內容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二、監護人有什麼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監護權作為一種身份性權利,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通常在有利於被監護人成長的前提下,充分考慮被監護人的利益,除自願擔任監護權的人的自身條件特別優於被監護人的父或母外,不准許被監護人的父或母放棄監護權。嚴格按照法定順序,確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利益的人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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