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轉讓被監護人的權利權可以嗎?
我們都知道生活中未成年人都必須要有監護人保護他們,讓他們不受到損害,但是有些家庭裡面監護人因為有些,暫時不能在撫養這個孩子,那監護人可以變更嗎,怎麼變呢,那就來了解一下監護人轉讓被監護人的權利權可以嗎?下面就來聽聽本站小編的看法。
一、監護人轉讓被監護人的權利權可以嗎?
監護人可以轉讓被監護人的權利,但必須是基於被監護人的利益, 不得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無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二、監護人可以變更嗎,哪些情形可以換監護人?
可以。《民法典》中有撤銷監護人和監護關係終止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護人轉讓被監護人的權利權可以嗎?這是要根據當時的事情而定,如果是根據被監護人的利益而考慮的話,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是,如果沒有什麼特殊的情況最好還是自己來帶,畢竟自己帶放心些,因此,不同的事情,做法就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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