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享有的辯護權利有哪些?
一、辯護人享有的辯護權利有哪些?
刑事辯護律師認為辯護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是正確開展辯護活動的重要保障。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我國辯護人(比如刑事辯護律師)的權利主要有:
1、獨立辯護權。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依法在刑事訴訟中履行辯護職責,其人身權利和訴訟中的權利不受侵犯。
2、閱卷權和會見通訊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3、調查取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
4、提出意見權。《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託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5、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護權。
6、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為此,一審人民法院應及時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的辯護人,以防限制辯護人行使這項權利。
7、有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對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8、拒絕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有關問題已在辯護權的有關論述中論及;另一種拒絕辯護是指辯護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行為。
二、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辯護人在為當事人進行辯護的時候,依法享受各種辯護的權利,其目的在於達到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通過自己對法律適用的瞭解和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以期司法機關在判決時有利於本方當事人,達到為本方當事人進行司法辯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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