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爺爺奶奶有探視孫子權嗎
一、離婚後爺爺奶奶有探視孫子權嗎?
小孩的爺爺奶奶沒有探視權,小孩的爸爸可以行使探視權。
探視權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種權利。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86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按照《民法典》規定,“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實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權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故,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探望權是子女父母雙方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及於孩子的祖父母等近親屬,爺爺奶奶沒有直接的探視權。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權利。爺爺奶奶探望孫子是人之常情,但需在直接撫養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允許下進行,如果在不允許的情況下堅持探望孩子則侵犯了監護人的監護權。
二、關於探視權有何規定?
(一)《民法典》關於探視權的規定:
1、《民法典》第1086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2、《民法典》第1086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為此探視權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式保證。解決了未修改前探視權行使無法定程式作保證的空白,對司法工作者解決此類糾紛和當事人行使探視權均提供了法律依據。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或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定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
3、《民法典》第1086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4、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5、權利的行使必須有一定的限度,超過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視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也應遵循這個規律,本著互利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登記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就探視權提出請求,而在離婚後發生探視權糾紛的,可以“探視權糾紛”為由,單獨提起訴訟。
如果爺爺奶奶因為見不到孩子,起訴要求保護探視權的話肯定在法律上是不支援的,因為在法律上爺爺奶奶根本就不屬於擁有探視權的範圍中。到底要不要讓孩子的爺爺奶奶定期的來看望,撫養孩子的這一方是有絕對的主動權的,如果並不想讓爺爺奶奶見孩子,在法律上也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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