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爺爺奶奶有探視權嗎?
孩子探視權問題在操作過程當中確實會有很多難以克服的實際性的困難,比如說另一半在離婚後帶孩子去了跟自己實際生活距離很遠的地方,那所謂的探視權可能也會因為各種因素形同擺設。但是自己去不去探視跟對方不讓探視的這種性質可是不一樣的,而且應該所有的爺爺奶奶都會考慮離婚爺爺奶奶有探視權嗎的這個問題吧。
一、在我國離婚爺爺奶奶有探視權嗎?
離婚後孩子的奶奶沒有探視權,因為探視權是針對於父親或母親而言的。
探視權也稱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但是從我國的社會道德和風俗習慣中,親屬的這種探望、會面是一種親情關係,有著千絲萬縷的血肉之情,雖然沒有法律上的規定,但在社會實踐中,其合理探視的訴求,當事人還是要考慮的。
二、探視有哪些方式?
根據司法實踐,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探望性探視和和逗留式探視。
探望性探視,具有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的特點,是指非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見面、共同進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則一般時間較長,是指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人領走並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當然,探視的方式依舊是先由雙方共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三、哪些情形允許中止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因此,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對於探望權的中止,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一)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法律上對於孩子的探視權就是針對親生父母親的,所以說嚴格意義上來講爺爺奶奶對於孩子是並不具備探視權的,可是從最基本的人情的角度上出發,現在的爺爺奶奶對於孩子的感情真的是非常的深刻的,所以大家在生活當中做什麼事情的時候也沒有必要做得太絕,從感情上最好是讓爺爺奶奶定時的見一下孫子孫女,要體諒一下老人的這種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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