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被起訴後會有什麼影響?
在我們的現在的生活中有許多的地方都是需要擔保人的,對於擔保人我們國家有一定的要求規定,是必須要沒有違法記錄等等規定。對於生活中有些事情有擔保人之後但是本人跑了,那麼擔保人就會被起訴。那麼擔保人被起訴後會有什麼影響呢?
一、被起訴後擔保人需要:
1、如果是合同是有效的正規的;
2、擔保人需要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還款;
3、擔保人如果不還法院有權對其個人名下的財產進行凍結;
4、直到借貸者還款;
5、擔保人如果超過一定的是時間會被銀行黑戶。
二、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有期限嗎
擔保事實成立以後,擔保人應該對債務承擔什麼責任?擔保責任的期限是多久?這些問題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有明確的規定。下面小編為您整理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是否有期限的相關內容。
擔保是保證債務清償和債權實現的一種法律制度。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另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686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代為清償債務。但《民法典》第693條規定,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超過此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三、擔保人被起訴怎樣辯護
作為擔保人,如果被債權人起訴的,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確定如何進行答辯的抗辯,主要可以考慮從擔保是否有效、是否已經過擔保責任承擔期限、是否應該承擔擔保責任、應如何承擔擔保責任等方面來進行。
擔保責任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如果你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債權人需要先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如果是連帶保證責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對於貸款和金融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對於本人跑了擔保人被起訴後會有什麼影響這個問題我們國家是這樣規定的。首先我們要看合同是否合理,然後就要對債務進行進一步的償還。對於擔保人其實我們都非常害怕,所以在生活中如果有人想讓你當擔保人還需要謹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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