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強制執行有用嗎?
夫妻雙方在辦離婚手續過程中,涉及到孩子的,要談好撫養費,一般都是由男方承擔。同時,男方履行了義務也享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如果沒有合法理由女方拒絕其探視的,經過協商不成,男方可以告上法院。那麼,探視權強制執行有用嗎?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探視權強制執行有用嗎?
修訂後的《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所以探望權是可以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
司法實踐部門在探望權立法時也有不同意見。認為法律不能解決一切問題,將道德規範解決的問題用法律來解決會適得其反。法律對探望權的規定法院執行此類案件數量的增加,而且探望權案件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也會造成執行效果不理想,加大社會對法院的不滿。
但是,法律已經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法律總是要執行的。我們認為,探望權案件的執行,是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的親權得以實現的法律保障,也是體現法律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體現。如果當事人就探望權的履行產生爭議,生效的法律文書不能夠執行會直接威脅到法律的尊嚴、司法的公正,探望權的強制執行勢在必行。
二、探視權強制執行難的原因是什麼?
1、缺乏法定的執行措施。既然是執行,就應有一定的執行措施,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種措施如查封、凍結或替代履行等,對探望權的執行都不適用。因為子女並非執行物件或標的,不能對子女本身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有人認為:有關當事人拒不讓對方探望子女,執行法院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上述內容為對妨害民事的強制措施,因此,拘留、罰款等並非執行措施。
2、執行程式終結不易確定。婚姻法並未規定父或母行使探望權的期限,在子女成年前,父母對子女都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而可以認為在子女成年前,父或母對子女都有探望的權利。這種權利從父母離婚時起將延續相當長時間,因此使如何認定案件已經執行完畢十分困難。
3、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對探望權行使的時間地點有時約定在比較特定的時間和場合,造成執行的困難。如果按照傳統的執行程式,在權利受到侵犯後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那麼原來約定的特殊時間和地點就永遠不能夠實現其探望權。
圍繞上文,小編分析了探視權強制執行有用嗎這個問題。探視權是離婚一方的正當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其維權的方式有訴訟,也可以要求法院判處強制執行。雖然法律是這麼規定的,但是在實踐中,強制執行的難度很大,效果也比較差。因此,遇到這樣事情,當事人還是最好和對方和平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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