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失業了怎麼給撫養費?
一、沒失業了怎麼給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第9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給付。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上述規定表明,無論是否有經濟收入,都必須承擔子女的撫養費。失業不能成為拒付撫養費的理由。
二、相關費用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三、變更情況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在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不僅要將雙方的 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也是要將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配,那麼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也是需要按照約定以及子女的需求來支付撫養費用,當離婚雙方對撫養費用上出現了糾紛,也是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等法律途徑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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