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再婚撫養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雙方離婚後,很多情況是女方拿到孩子的撫養權。在女方再婚後,男方有時候考慮到其撫養孩子不便,向法院提出變更撫養權。法院在審理這類糾紛案件的時候,會按照嚴格的標準作出判決,只有符合條件的,再允許變更撫養關係。那麼變更再婚撫養關係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小編給大家做個簡單介紹。
一、變更再婚撫養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在變更撫養關係案件中最重要的是作為權利的請求方要有變更撫養關係的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時,另一方不同意時很難得到法律支援。但如果經過法院查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甚至於有侵害子女身體健康行為的。一經查實,人民法院應判決變更撫養關係,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再婚父母和孩子的撫養關係是怎樣的?
繼父或繼母是指子女對母親的後夫或父親的後妻的稱呼;繼子女是對妻與前夫或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的稱呼。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關係的產生,是由於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離婚,撫養子女的一方或雙方另行結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可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與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相同,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主要體現在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或即使未負擔全部或部分費用,但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也可以說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產生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綜上所述,當事人經協商無法變更撫養權後,可以向撫養權提出訴訟,要求法院處理。當再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或者虐待孩子等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因素出現後,法院會支援當事人提出的變更再婚撫養關係。對於這類案件,法院的處理是十分謹慎的,總的原則是要保護好孩子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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