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時繼承人又叫什麼?
一、立遺囑時繼承人又叫什麼?
立遺囑時繼承人又叫享有繼承遺囑權的人,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
遺囑繼承適用條件如下: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並且遺囑合法有效;
2、立遺囑人死亡;
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二、遺囑訂立的方式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任何有獨立合法財產的主體,都是可以採取適合於自己的方式,訂立有效遺囑來處分獨屬於自己的那部分財產的。此種具有有效遺囑的情形只要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資格,也並沒有明確表示想要放棄遺產繼承,那麼就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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