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房產繼承公證在哪辦?
一、福州房產繼承公證在哪辦?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房屋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房屋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房屋價格分析和當前樓價評估,做出準確的房屋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房屋繼承過戶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產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房屋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所設立的遺囑,亦應提交原房屋權屬人的遺囑原件。
3、房屋測繪:房屋繼承申請人須到當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附圖或者成果,以便辦理繼承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房屋繼承申請人持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當地房地產交易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當地的《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且遞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房屋繼承,並核發回執。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到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當地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
二、在辦理房產法定繼承公證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正確劃分遺產和家庭共有財產
房產繼承,同其它遺產繼承一樣,是指依照法定程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夥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後屬於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
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對此,《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已有明確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在公證實踐中,特別是房產部門出具的臨時產權證明以及私房產權證要特別注意(由於歷史原因,八十年代房產部門對私房進行換證時,許多共有人已去世的,未列在產權證上,但在房產部門的底冊上明確記載是共有人),對被繼承人遺產的核實,應具體參照拆遷協議、房產部門的房產檔案底冊、購房合同等應認真審查清楚,正確劃分遺產和家庭共有財產,為房管部門作好把關服務工作。
如果公民出現了死亡或者其他意外情況後其家屬也是可以繼承生前的財產,但是也是會有不少的公民會選擇在生前就訂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那麼在遺囑中也是會寫明財產的具體明細以及遺產分配情況,同時在訂立遺囑中也是要在當事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訂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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