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與轉繼承有什麼區別
一、代位繼承與轉繼承有什麼區別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權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但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一)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轉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活動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死亡。
(二)繼承的內容不同。代位繼承是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參與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分割,與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共同參與繼承活動;轉繼承的繼承只能對其法定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進行分割,不能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三)繼承人的範圍不同。代位繼承只能發生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或擬製血親的子女範圍內,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份限制,均可成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卻不僅限於有直系血親或擬製血親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範圍內,由於轉繼承是繼承繼承人的遺產,因此,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繼承權。
二、代位繼承需滿足哪些條件
代位繼承發生的原因只有一個,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的子女代替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參加繼承活動,稱為代位繼承。這是一種法定的繼承方式,《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由此,代位繼承應具備以下條件:
1、代位繼承發生的原因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2、能作為被代位繼承人的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無權成為被代位的繼承人;
3、代位繼承人為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親屬,擬製血親也可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六條被繼承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4、《繼承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或母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他們無權要求與被代位人處於同一順序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平分遺產,即有兩個或以上的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頭參與平分繼承遣產。
不管是代位繼承還是轉繼承,其實都是遺產繼承過程中比較特殊的繼承方式,自然通過這樣的方式繼承遺產,往往都是因為發生了比較特別的事情。如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間就已經死亡了,或者被繼承人在繼承人死亡之後但是遺產開始繼承之前死亡。實踐中區分代位繼承與轉繼承,可以通過上述三方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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