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區別有哪些
一、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區別有哪些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而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採用合同形式,而遺贈的意思表示採用遺囑形式。
2.遺贈扶養協議是死後生效行為與生前生效行為的結合,而遺贈屬於死後生效的行為。
3.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集體組織,而遺贈中的受遺贈人可以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4.遺贈扶養協議屬於有償的行為,遺贈是無償的行為。
5.《民法典》中關於受遺贈人以及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接受、放棄權利的規定不同。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明確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而上述規定並不適用於《遺贈扶養協議》中的當事人,因為遺贈扶養協議本身就是遺贈人與扶養人就扶養、遺贈相關事宜達成合意的一種書面表示,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遺贈人享有受扶養的權利,但同時應當承擔生前妥善保管遺贈財產並在死後將財產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義務;扶養人享有在遺贈人死後取得遺贈財產的權利,但必須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因此,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的權利只能在受扶養人死亡時實現。
二、遺贈具有如下特徵:
(1)它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2)受遺囑人可以是國家、集體組織,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遺贈的標的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而不包括財產義務。
(3)遺贈須由受遺贈人親自接受,並明確表示接受時才發生遺贈的法律效果。
(4)遺贈是在遺囑中規定的,須以遺囑的方式進行。
(5)受遺贈人無權參與財產的分配,僅能從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處取得受遺贈的財產。
遺囑在繼承時,遺產的繼承人之間應協商遺囑的分配數額,如無法協商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我國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和遺產實際情況,解決遺產分配糾紛,分配遺產中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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