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受益人與遺囑衝突如何處理?
一、人身保險受益人與遺囑衝突如何處理?
人身保險受益人與遺囑衝突應該按照具體的保險受益規定來進行處理,因為對於遺囑的內容的話,是當事人自主的意思表示,所以應當尊重這樣的一種真實意思的表示,但是,在購買保險的時候,就已經指定相關的受益人了,不能更改。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應該是財產所有人生前對其財產的處分,且財產已按協議分配就緒,也就是財產權屬已變更了,不能再立遺囑將此財產作身後安排。如果財產分割協議是對今後遺產的分配,未經公證,被繼承人改變初衷,立遺囑重新安排遺產的,以遺囑為準。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徵:
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二、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在當代社會保險是我們規避風險的一個重要的途徑,這也就意味著購買了相關保險之後,就擁有相關的受益人員,而這個受益人員的話,在當時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就會指定日後在遺囑當中對此做出一些規定的話,不能夠與此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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