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衝突怎麼解決
一、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衝突怎麼解決
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大於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
對於這一點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有明確的規定: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從第二十條中的最後一句我們不難理解,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大於其它遺囑形式(包括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
二、有兩份公證遺囑內容不衝突是不是都有效
(一)依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訂立數份遺囑的,如果遺囑的內容並不衝突的,遺囑都有效,內容衝突的,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附義務遺囑】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二)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式證明立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顧名思義,公證遺囑必須由公證處辦理。
公證遺囑,一般應該由立囑人親自到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如有老人行動不便等特殊情況也可與具體的公證處協商上門辦理。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因為《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所以,某種程度上可以認為公證遺囑是遺囑中效力最高的種類,如果通過公證方式立遺囑後,想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仍須通過公證的方式辦理。
當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的遺囑就可以有效,不是必須公證。但在實踐中由於缺乏法律知識,經常會發現有的遺囑在形式上不符合規定,導致遺囑無效,而由於遺囑的生效時間是在立囑人去世後,如事先未諮詢律師,往往發現遺囑無效時已無法彌補。公證遺囑的形式有公證處把關,不必多說,如果通過其它方式立遺囑一定要注意法律的相關規定,下面介紹一下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顧名思義是指立囑人親筆製作的書面遺囑。遺囑全文都應該是由立囑人親筆書寫的,這樣可以防止有人篡改遺囑。由於近年來家用列印設施的增加,人們列印更方便了,但是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建議自書遺囑一定要親筆全文書寫。
檔案的名稱最好明確為“遺囑”,當然,如果名字為其它,但內容明顯為遺囑的,也可以認定為遺囑。
特別要注意的是遺囑的尾部必須由立囑人親自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簽名不是加蓋私章或按手印,註明年月日是非常重要的,經常有忽視這個細節而導致遺囑無效的情況。
無論是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都涉及一個保管問題,雖然公證遺囑在公證處有相應儲存,但是那只是公證的形式要求而已,如立囑人死亡,公證是不知情的,即使知情也不會主動參與或出示遺囑,我們在影片中經常看到的港臺地區和國外在分配遺產時出現的保管遺囑和主持分割遺產的情況,一般都是為立囑人常年服務的志門律師,當然會熟悉立囑人的情況,並不是公證遺囑的效果。
如果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未妥為保管,立囑人在去世前也未及向繼承人明示,就可能出現遺囑未被發現或被遺囑內容對其不利的繼承人發現而隱匿、銷燬的情況。大部分人當然還沒有聘請專門律師的習慣和必要,建議將相關遺囑交由自己信任而身體健康的其它親屬代為保管,或直接交給遺囑對其有利的繼承人保管.
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是遠遠大於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可以說只要進行過公證的檔案,那麼它所具備的法律效力,肯定就會大於沒有進行過公證的檔案。公證的資訊,都是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來書寫的,並且程式也都符合法律的程式步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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