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嗎
一、立遺囑需要見證人在場嗎
遺囑見證人,是指遺囑人設立遺囑時親臨現場耳聞目睹,並且能夠證明遺囑事實的人。公民立遺囑時,除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外,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都需要邀請兩名以上的公民到場見證,作為遺囑見證人進行見證。訂立遺囑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偽造、篡改、銷燬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因此,合格的見證人就顯得十分重要。
二、對遺囑見證人有什麼要求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的原因不在於其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在於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係,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願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公民訂立遺囑的時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形式,對此法律中並未有強制性要求。但要注意,訂立不同型別的遺囑,需要符合的要件不同,否則的話會直接導致訂立的遺囑無效。其中,若是訂立自書遺囑或者是公證遺囑的話,並不需要有見證人在場,但是訂立其他形式的遺囑就有這方面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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