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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繼承宅基地是有效的嗎?

口頭遺囑繼承宅基地是有效的嗎?

一、口頭遺囑繼承宅基地是有效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所以本案中,王老漢在病重危急的情況下,有權通過立口頭遺囑來處分自己所有的房產,並且他立口頭遺囑的時候,還有適格的遺囑見證人——醫院的醫生和護士在場,也滿足了見證人在場的條件。

二、口頭遺囑有效條件

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採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麼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三、無效口頭遺囑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

(5)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後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綜合上面所說的,口頭遺囑也是屬於立遺囑的一種方式,但在立遺囑的時候就要按法律規定的條款來辦理,如果沒有見證人的在場一般遺囑是屬於無效的,所以,當立遺囑的人不能用書面的方式來進行的時候就要確只自己立的遺囑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