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繼承後變不動產權證是否合法?
一、集體土地繼承後變不動產權證是否合法?
集體土地繼承後變不動產權證是不合法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我國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根據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分為下列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二、宅基地的使用權能否繼承?
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長期佔有和使用。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農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要受到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上訴法律可知,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在使用權人死亡後,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那麼繼承人可以基於對房屋的繼承而繼續使用宅基地。但是如果宅基地上沒有房屋或者房屋已拆除,那麼繼承人將無權繼承。
我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土地方面的繼承權僅僅指的是承包土地所獲得的一些收益。並不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因為我們國家規定的土地所有權僅僅是屬於國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關於土地方面的所有權利是不能夠發生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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