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特殊收養的收養條件是什麼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收養法》將被廢止。
特殊收養有如下一些情況:
(一)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
在無配偶的人群中,不少人因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無意結婚或再婚,但他們卻希望能收養子女,以釋解孤獨,並老有所養。為維護這些人的切身利益,收養法允許無配偶者收養子女。但對於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這是出於對幼女人身權益特殊保護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規定。
無配偶者,指因未婚、離婚或喪偶而處於非婚姻狀態的人。既然是對女孩的特殊保護,那麼,如果收養的不是女孩,或者雖是女孩但對女孩的身心健康基本上不存在傷害危險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差距就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了。比如:無配偶的男性收養男性、無配偶的女性收養男性或女性,收養法就沒有作出限定性的規定。所以,他們只要具備收養的一般性條件,就可以進行收養。
(二)公民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對這兩類特殊主體作出了放寬性規定,年滿30週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包括收養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於收養人同他們存在較近的親屬關係,所以,可不受收養條件中四項條款的限制。這四項條款是:
被收養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送養人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被收養人應當不滿14週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須有40週歲以上年齡差;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進一步放寬,除上述四項外,還可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條款的限制。
(三)繼父(繼母)收養繼子女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可不像一般收養中那樣受下列條款的限制: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被收養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送養人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收養人是年滿30週歲,無子女,有撫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只能收養1名子女,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的撫養教育不是法定義務,它是以自願為前提的。一旦形成這種撫育關係,孩子就會與生父母和繼父(母)形成雙重的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當生母(父)先於繼父(母)死亡時,或繼父(母)與繼子女在日常生活相處時,往往會因雙重權利、義務界限的不明確而發生繼父(母)對繼子女推諉責任的糾紛。因此,收養法允許繼父(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並在條件上作出了上述放寬性規定。
(四)對孤兒、棄兒或殘疾兒童的收養
這裡的棄兒是指,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但是,有配偶者應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仍須有40週歲以上的年齡差。
以上就是我們對特殊收養的收養條件是什麼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特殊收養的條件因收養的情形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我們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您對特殊收養的條件或手續還有不夠清楚的地方,您可以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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