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理由是否應當詳細說明?
一、離婚協議理由是否應當詳細說明?
離婚協議理由並不需要詳細說明,離婚是男女雙方的權利,可以自由決定是否需要離婚。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二、司法解釋
離婚協議往往是在特定的條件、特定的環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誘騙、脅迫下籤訂的;有的是為了避免矛盾,一氣之下籤訂的;有的是為了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債務等而簽訂的;甚至有的準備假離婚,在這樣的情況下籤訂的離婚協議明顯不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由於以上種種可能的存在情勢變遷的情況就特別容易出現,如一方一氣之下在離婚協議上籤上了名字,後慢慢消氣了,若干年後引起訴訟,這樣的離婚協議能作為法院審案的依據嗎?顯然不能。
但在實踐中要正確判斷離婚協議的簽訂是否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非易事,因為協議的當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協議的當事人而言,他們簽訂協議具有一定的隨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事後也很難有證據證明協議是違背雙方或一方真實意思所籤,所以簡單認定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嚴肅的。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有關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權的相關情況進行約定的協議,雙方應當嚴格遵守協議的條款並落實。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是雙方的自由權利,離婚協議上並不需要對離婚的原因進行詳細說明,只需要對離婚後的相關情況進行明確認定即可,具體的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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