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和調解離婚有什麼區別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可協議離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對於起訴到法院的離婚案件,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法院應當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對於離婚案件的調解結果不同,就產生以下兩種不同的離婚方式:
(一)調解離婚
如果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離婚協議,並對子女及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那就不需要強行判決,直接製作離婚調解書,簽收就生效,也就是說,從收到調解書這一刻起,婚姻關係就正式解除了。
(二)判決離婚
如果人民法院調解無效,對夫妻感情不能調解和好,或者對財產和子女等問題不能全部達到和解方案,那就需要法院依法對雙方所有爭議事項進行判決處理,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後,當事人不服的,15天內可以上訴,不上訴的,15天后判決生效,雙方正式解除夫妻關係。如果上訴的,那自二審判決離婚文書發放到當事人後即刻生效。
所以,調解離婚速度快,能緩和雙方矛盾,是當下各法院積極推進的一項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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