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是軍人軍婚好離婚嗎
一、老公是軍人軍婚好離婚嗎?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為《規定》) 第1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這裡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
軍人所在部隊“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後,不再派人到配偶單位進行調解,雙方可持證明及戶口本、身份證、軍官證、離婚協議書等材料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不一定非要回原辦結婚證民政局。
二、離婚的含義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係,後專指通過法律程式解除夫妻關係。“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
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軍人作為一種特殊的行業,對於國家的安全至關重要,因為職業的特殊性,軍人在婚姻中處於非常不利的一種地位,對於家庭的付出或者是時間都比較少,因為會造成婚姻的不和,甚至是破裂。因此為了保護軍人,對於軍人離婚非常經過軍人同意才可以,比較不利於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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