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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離婚小孩成年怎麼判決?

離婚1.16W

我國離婚小孩成年的判決應當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來進行判決。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目前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罪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對於如何界定“雙方的具體情況”,則要會同個案的情況予以綜合仔細的考量,但總的原則是,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從有利於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長進行判決。

我國離婚小孩成年怎麼判決?

綜上所述,子女撫養問題應根據其三個年齡階段,區分處理,總結如下:

1、離婚時子女不足兩週歲的,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於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2、子女在兩週歲以上而不滿十週歲時,法院應同等地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身心健康及成長。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賭博、吸毒、偷竊等惡習或惡行的,則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子女自然不適宜與之一起生活。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4、特別補充說明一下,子女撫養關係是可以變更的。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於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允許離婚夫婦以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與子女的撫養關係。非撫養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而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非撫養方應另行起訴。

我國的離婚的情況在近年來時有發生,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對於離婚的規定。包括離婚財產的分割、離婚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