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離婚證一天能辦下來嗎
一、辦離婚證一天能辦下來嗎
《民法典》實施之後,夫妻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一天是不能辦下來了。針對協議離婚,新增了離婚冷靜期,為30天。申請當天為第1天的話,最快可以在第32天領到《離婚證》,若離婚冷靜期後的30日的最後一天去領的話時間就最久,一般是在第61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最新規定
《民法典》新增了30天離婚冷靜期,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為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式進行了調整,在離婚程式中增加了冷靜期。新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根據相關調整,“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夫妻一方離婚態度堅決,是否可以拒絕執行冷靜期?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該條文是離婚登記程式中引入冷靜期制度的法律依據。換言之,是從法律的高度對登記離婚程式作出限制性規定。所以,即使一方離婚態度堅決,也不可以拒絕執行冷靜期。但是,如果冷靜期屆滿後,雙方無法就離婚協商一致,堅決離婚的一方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除婚姻關係。
根據規定,若夫妻選擇協議方式離婚,那麼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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