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後多久在開庭?
一、離婚調解後多久在開庭?
離婚案件,一般都是開庭時就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法官會繼續審理,案情不復雜的話,一般不會再組織開庭了,一個月左右就會宣判。若需要開庭的,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裡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由於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症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著積極作用。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係、消除對立情緒,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訴訟外調解一般有三種結果:
1、雙方和好,繼續生活;
2、經過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當事人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3、調解無效,雙方未能就離婚及相關問題達成協議,要求離婚的一方應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訴訟離婚是雙方當事人就是否離婚、財產、債務、子女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而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人民法院開庭前,會經有關部門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法院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需延期的,將在十五個月內審結。
二、法院離婚調解程式有哪些?
1、調解動員階段。調解動員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2、協商調停階段。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
3、調解結束階段。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議(達成離婚協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議),審判人員將協議的內容如實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後簽字蓋章,調解即告成立。
三、離婚調解可以重審嗎?
1、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式的活動。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它既是對雙方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載,又是對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證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2、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簽收就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說明調解書只有經當事人簽收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書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在起訴之後也是可以利用調解的方式來進行辦理,但要在調解後確定多久開庭這個是沒有具體的固定時間,如果調解成功之後就不需要在開庭,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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