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怎樣才有效
離婚協議雖然不受《合同法》調整,但在某些時候我們其實是可以根據合同法對合同的規定來看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只有生效了的離婚協議,才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那麼離婚協議怎樣才有效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協議怎樣才有效
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後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所以,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於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複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離婚協議書在雙方簽訂並得到法律認可之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產生法律效力之後,該協議書不得隨意更改,並且必須執行。
二、離婚協議中關於夫妻之間人身關係的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1、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的解除採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就不能解除。
2、當事人關於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三、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夫妻之間財產分配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離婚協議是建立在夫妻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的,簡單的說如果能夠做到這幾點,那麼就可以大致判斷該離婚協議是有效的。但如果協議中對人身關係進行了約定,那麼該約定通常就是無效的,如約定一方10年不得再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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